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关区代码为0410)进口。
二、增加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石家庄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相关文章
- 老年黄斑变性注射药物首进医保
- 解读脾氨肽联合糖皮质激素对过敏性鼻炎-哮喘综合征患儿外周血Th1 Th2 细胞因子表达的影响
- 脾氨肽口服液治疗慢性肝炎的临床应用进展
- 石家庄药品进口口岸获批 推动“千亿级”医药产业集群发展
- 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